英国创业板AIM概况
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另类/替代投资市场)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6月19日建立的专门为小规模、新成立和成长型的公司服务的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之后欧洲设立的第一个“二板”性质的股票市场, 附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日本、新加坡的创业板市场有所区别。AIM的交易通过另类交易服务进行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报价制度,容许一个或多个做市商在一天之内就某一股票报价。 AIM具有单独的管理队伍、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AIM除了对会计报表有规定要求外,没有其他上市条件。在上市的审查上也最为宽松。伦敦证券交易所不进行实质审查,上市担保由保荐人负责,强调保荐人的作用和上市公司的自律。AIM的作用主要在于要求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信息并予以风险监察。AIM主要为职业性或有经验的投资者设计。AIM向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开放,普通股、优先股及企业债券都可以上市,在AIM上市的公司可以第二上市。
AIM上市要求:
(1)必须委派一位指定保荐人和指定经纪人; (2)根据本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且为公众公司和同类公司; (3)公司的会计帐目符合英国或美国的通用会计准则; (4)具有两年的主营业务盈利记录.如果不符合该条件,董事和雇员必须同意自进入AIM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所拥有的任何权益。
AIM成功因素:
在2004年,有355家企业在AIM上市交易,创1995年成立以来的新高,而2005年的第一个季度,新进入AIM的公司数量就有130多家,3月份就达到了60家,据估计,2005年,在AIM首度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将会超过450家。” (1)对上市公司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年限、企业业绩、公众持股及个人持股比例均无严格限制; (2) 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上市融资; (3) 股票为全流通,有利发起人及个人股退出套现; (4) 无需交纳资本增值税(中国为20%的资本增值税); (5) 交易所不直接审核文件,保荐人编制文件在伦敦交易所注册公告后十日内市场对该公司无异议就可以上市交易; (6) 监管体系是交易所监管保荐人,保荐人监管公司; (7) 允许公司可以先上市,待公司股票表现良好再融资; (8) 对公司上市后的后续融资次数及金额通常没有限制; (9) 公司申请上市无需辅导和排队; (10) 增发成本和手续简便并无须股东大会投票同意,交易所不收取费用; (11) 在AIM上市满两年的公司允许其在升入主板时享有“快速通道”; (12) 行业业务板块宽广(32个行业板块),交投潜力大; (13) 在AIM上市的公司可以第二上市; (14) 机构投资者比例高,做市商机制健全,股价稳定; (15) AIM市场上市公司失败率才3点多; (16) 伦交所上市和交易可以选择包括美元\港币在内的15种主要货币; (17) 伦交所接受不同的会计准则,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美国会计准则; (18) 允许上市公司够条件的董事或雇员为缓解个人严重困境而在交易冻结期间抛售股票; (19)允许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定期分批发售股票,伦交所可以安排“一次一揽子批准、分批上市”
AIM与其他资本市场比较
目前国际上创业板资本市场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运作模式:一种是美国的NASDAQ独立电子交易系统,即独立于现有证券市场之外设立新的交易市场;第二种模式即是在现有交易所下设二板市场,类似于目前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第三种是英国AIM市场采取的独立新市场模式。三种市场模式的具体比较如下:
1、组织形式比较。在组织形态上,NASDAQ是一种独立的电子化交易市场,它具有独立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及监管组织,独立性最强,由此决定其风险控制能力明显超过二板市场和英国AIM市场。 AIM市场和香港二板市场分别附设于现有证券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之内,但AIM市场与第二板市场相比,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为它虽然与二板市场一样利用交易所现有交易系统,但其与二板市场最明显的差别在于AIM市场具有独立的上市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因此相对于二板市场而言,AIM市场模式具有更强的组织独立性和风险监控能力。
2、发行与交易制度比较。美国NASDAQ交易系统、香港二板市场以及英国AIM市场的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美国NASDAQ交易系统强调市场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监督。该市场对上市公司、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交易制度最为完善;与之不同,英国AIM市场虽然设立了独立的专职小组对市场进行管理,但在交易制度方面侧重于对上市公司进行事后监督,且上市标准最为宽松,因此其对市场风险的事前控制能力稍逊于美国NASDAQ市场;香港二板市场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制定方面借鉴了美国NASDAQ交易系统的经验,但最大的劣势在于,由于该市场本身依附于香港联交所,其监管组织并不具备独立性,受香港联交所的影响较大,管理缺乏独立性。
3、服务对象的比较。三种模式市场设立的宗旨都标明是为成长型、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服务,但由于NASDAQ市场发展历史较长,其上市公司既有驰名国际的大公司,如微软、网景等,又有许多名不见经传甚至亏损的小公司,但高新技术企业是NASDAQ中发展潜力最大、公司最多的一个行业。与NASDAQ相比,AIM市场设立较晚,且主要是为小规模、新成立和成长型的公司所设立的,因此在AIM市场上市的公司市值不及美国NASDAQ交易系统。
美国萨- 奥法的影响
成本: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增加了公司的合规成本,因此对公司的 财务基线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责任风险: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加重了担任关键职位的人员(首席执行官)所面临的个人责任赔偿风险; 诉讼风险: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增加了国际公司卷入美国诉讼的风险; 不确定性: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改变了原有监管框架,因此增加了国际公司的不确定性; 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令向美国散户发行股票的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并欠缺吸引力. 繁琐并且频密的股东记录要求也增加很大的工作量; 在对美国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合规官员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占压倒多数(75%)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为萨班恩斯-奥克斯利法导致其个人责任的增加。 |